「律師啊,跟你請教一下,我有兩個女兒、一個兒子,兒子平常都對我不聞不問,沒錢時,還回家討錢,對我大小聲、辱罵,只有我兩個女兒都結了婚,還會每天來家裡看我」、「能不能幫我立個遺囑,我財產不想給我兒子了」林伯伯感嘆地說。
老伯遺囑自由與繼承
在執業過程裡,像這樣的問題其實很常遇到。事實上,立書遺囑並非一般民眾想得那樣容易、萬能,除了必須依照一定方式,包含親筆完成的「自書遺囑」、須有見證人並於公證人前口述的「公證遺囑」、封緘並提出於公證人的「密封遺囑」、三位以上見證人並代書的「代筆遺囑」、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「口授遺囑」;內容上更無法完全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。
也就是說,在尊重立遺囑人的想法外,法律也同時保障法定繼承人應有的最低權利,這就叫做「特留分」。試想林伯伯的案子,在沒有遺囑及配偶的情況下,林伯伯三個小孩,對於遺產每個人都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利,這個權利則是「應繼分」。換言之,「特留分」是按繼承人的資格順位決定最起碼的保障底線,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,他們的「特留分」算法就是「應繼分」的二分之一,所以法律保障林伯伯的三個兒女最少都有對於遺產六分之一的「特留分」繼承權。即便林伯伯的遺囑內容記載遺產一毛都不給兒子,兒子還是可以依法律主張「特留分」而繼承六分之一的遺產。
繼承權喪失與繼承
「可是律師,我兒子這麼不孝,我一分錢都不想留給他,該怎麼辦才好?」林伯伯接著說道。
其實民法也有想到這個問題,所以規定符合特殊情況下,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,大致上包含:
.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。
.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作出、撤回或變更遺囑。
.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作出、撤回或變更遺囑。
.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遺囑。
.對被繼承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,經表示其不得繼承。
尤其最後一個情形,法院認為只要造成被繼承人身體、精神上的痛苦,或是惡意遺棄不扶養,都有構成的可能。
在林伯伯這個案子裡,假使兒子對於林伯伯經常出言不遜以及精神辱罵,造成林伯伯精神痛苦,甚至毆打、虐待林伯伯時,就可在遺囑裡一併表示其喪失繼承權而不得繼承遺產。
海峽兩岸繼承問題
「對了律師,我當年來臺的時候大陸那邊還有個未過門的老婆,但這麼多年我也音訊全無。假如他當年肚子裡還有個娃的話,會不會也跑來繼承我的財產?」林伯伯最後問到。
首先要確認的是,假使林伯伯有親生小孩在大陸的話,確實也是繼承人,因為這種血緣、親屬關係不會因為開枝散葉而中斷。只不過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特殊的規定。在大陸的小孩必須在繼承後三年內,用書面向林伯伯最後住所地的法院,表示要繼承林伯伯的財產,逾期就視同拋棄繼承權。
此外,除了大陸的配偶外,其他大陸的繼承人僅能對臺灣的遺產,在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度內繼承。而且遺產中假使有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時,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,也不計入遺產總額。關於身後事,相信大家心裡都惦記著。在意外之事來臨前,先做好萬全的準備,不僅讓身後事能夠遵循自己的意志,也能替後代及親人省下不必要的紛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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