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立遺囑,是多數民眾關心的議題,假設今天一位父親有多位子女,老大、老二(兒子)忤逆不孝,對其態度惡劣,致使這位父親立遺囑兩位兒子不得繼承遺產,而將全部遺產留給大女兒……。這樣的情況下,是否能用遺囑的方式,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特定的一位子女,或特定幾位子女呢?
遺產分配,不能侵害「特留分」
很多時候,大家都覺得遺囑萬能,在這裡要跟大家澄清,遺囑雖然是依照立遺囑人的意願來執行,但是法律上同時也保障這些繼承人應有的最低權利,稱之為「特留分」。
倘若遺囑的內容牴觸「特留分」的規定時,「特留分」被侵害的繼承人可與其他取得較多遺產的人請求,還給他一部份應得的「特留分」。在此前提下,建議立遺囑作遺產分配時,記得要留意「特留分」的處理,才不至於以為立了遺囑就萬事OK,結果有一天走了,遺囑內容反而變成子女之間產生糾紛爭議的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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