倘若老年人罹患了失智症、阿滋海默症等重病,導致老人家生活無法自理,甚至無意識的情況下,無法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上的什麼意義存在,沒辦法辨別事理,該怎麼辦?
監護宣告讓適任的人代為管理
針對這樣的情況,法律有一項「監護宣告」的規定。依民法第14條規定,當長輩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成為無意識不能自理生活時,配偶、兒子、孫子,甚至是最近1年與長輩同居的親屬,或是社福單位,都可以向長輩住所地(可能住醫院、療養院、住家……等)的法院聲請「監護宣告」。
申請監護宣告後,法院會先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(自費,由醫院收取),確定是否有監護宣告的必要。若依鑑定結果確實有必要幫長輩選監護人,法院將以長輩的最佳利益為出發,從親屬中選出最適合的人擔任監護人。監護人取得監護權後,便可以為了長輩的醫療支出、生活開銷等情事,代為管理長輩的財產,以作照顧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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